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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9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网友咨询: 车牌丢失仍驾车上路的应该怎么处罚?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周菁华律师解答: 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9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机动车号牌丢失的,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上海
交通违章罚单丢了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在15个工作日内到交警大队缴纳罚款,不过如果超过15个工作日,自第16个工作日开始,每日将被收取百分之3的滞纳金。所以丢了只是不能网上缴纳罚款。 网友咨询: 处罚决定书丢失应该怎么办? 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徐亚萍律师解答: 处罚决定书丢了可以本地交警队补开,补开后再缴纳罚款。 交通违章罚单丢了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在15个工作日内到交警大队缴纳罚款,不过如果超过15个工作日,自第16个工作日开始,每日将被收取百分之3的滞纳金。所以丢了只是不能网上缴纳罚款。 上海誓维利
驾驶证丢失后怎么办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对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在三日内补发。 驾驶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驾驶证的补办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
取得驾驶证的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
无效的,这类标识属于是格式条款,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其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原则上,一旦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
房产交易最终都是需要办理过户的,不过户的话房子最终还是不算是自己的。那么没有房产证房子怎么进行过户? 网友咨询: 房产证丢失的房子如何过户? 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陈英律师解答: 如果是房产证丢失的需要先进行补办才可以过户,房产证是过户手续必须的材料。遇到房产证丢失的情况,可先到房管局产权科进行房产证挂失,然后登报声明,半年过后,房产证就自动作废,可再领取新房产证。 如果是本就没有房产证的房子那就不可以进行过户,不管是产权有其他归属单位的房子还是小产权房,都没有办法实现实际的过户,这样的房产是不建
有的人记性不怎么好,时不时的钥匙丢了、身份证丢了,总之,有些物件就是这么慢慢的被丢失来着,相信在生活中不少朋友是这样。那么,借款合同丢失应该怎么办? 网友咨询: 银行借款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朱庆程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需要借款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银行,向银行说明借款合同丢失情况,然后银行会重新给出一个原合同的复印件。 如果借款人办理的是公积金贷款,那么借款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同样借款人也可以去房产抵押部门查询,但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借款合同就跟我们
我国设立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区别于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工时制,不受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度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不存在延时加班或休息日加班的说法。 网友咨询: 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还需要打卡考勤吗? 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任晓静律师解答: 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对于此类岗位的员工无法也不应当采取常规的考勤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可以不打卡,但应当明确双方工资的计算方式与标准。 虽然实行不定行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中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企业应根据劳动法
很多患者或家属在医院遭遇预料之外的治疗结果时,往往首先就会怀疑是不是医疗事故,是不是构成医疗损害,如输液后出现休克、死亡,如手术后出现大出血、出现再次手术情形,如患者不明原因死亡,甚至治疗效果不好时,也怀疑是不是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那么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是谁? 网友咨询: 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是谁?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吕素萍律师解答: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
房东是否承担责任需要依据双方的租赁合同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户物品丢失的,房东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房东是不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及租户物品的义务的。 另外,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设施设备要满足一定级别的防盗要求,而房东交付的房屋并不满足约定条件的,因此而导致租户物品丢失的,房东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也明确规定,房东应当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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