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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而且城市也会不断的完善和建设,有一些成年比较老旧的房屋需要进行拆除,这样有一些人就会面临动迁款的支配。 网友咨询: 家庭内部如何合理分配拆迁补偿金?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黄婷婷律师解答: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平均分配。这样做,一方面认为平等、公平和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共有人在赔偿方面具有共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实施以后,在家庭中全职的一方有了一项新的权利,不只是女性,也包括男性,可以要求家务劳动补偿金。这是要确认,对家庭付出多的一方的行为是正确的,也应该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而付出是有形的,它应该是要被看到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最直接最有形的补偿是以货币的形式对这一方的付出给予肯定,表明家务劳动不是无偿的。我认为家务劳动补偿金真正的意义在于,弥补全职的一方因离开职场而受到的个人未来发展方面的损失和收入的减损。事实上立法者注意到了为家庭付出多的一方,确认他们有权利去要求另一方,以因为自己的付出而
首先分年龄段。在两周岁以内,孩子在原则上是要判给妈妈的,因为这个时候还处于哺乳期,妈妈更熟悉孩子的生活习性,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2周岁到8周岁之间,就要区分谁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 在8周岁以上就要听取孩子自己的意见了,因为孩子已经能判断谁对他更好。 另外还要考虑到孩子客观需求的现状,其实就是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哪一方的养育方式、对孩子的成长教育方式更加有利于孩子,法律就会考虑到哪一方。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本质上达成法律上所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关系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依据当事人自己的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其他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只有完成了借款的交付,才会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 对于最常见的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通常双方会约定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本金、借期、利息等主要内容,但是法律并未限制借款合同的具体形式。从实践来看,最常见的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口头借
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需要对其过错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使婚姻更有凝聚力,同时也为了保障婚姻当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 网友咨询: 夫妻离婚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慕亚平律师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
商业秘密的含义 商业秘密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1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54条对商业秘密作出司法解释: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定义在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新修订的《刑法》中确立了,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辞退员工的条件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须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一)辞退劳动者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如果试用期已经过了,则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曾经向劳动者出示过“录用条件”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录用条件”或者未向劳动者出示过“录用条件”,则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 (三)劳动者本人或其工作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被误工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对方对此进行赔偿的,因此,我们可以去了解误工费赔偿时间怎么确定? 网友咨询: 误工费赔偿中如何确认误工时间?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陈国丰律师解答: 1.误工时间的计算需要当事人出具医疗鉴定报告,因此当事人在遭受侵害后,应及时的进行法医鉴定,若未构成伤残,误工时间则是鉴定书中所载的期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若被认定有伤残等级,计算时间只能是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签署日期的前一天,而不能按照鉴定书中所记载的误工时间,
合伙人债务纠纷要确定被告应当是以合伙企业作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都对债务具有清偿的义务。 网友咨询: 合伙人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解答: 合伙债务诉讼应该按下列标准来确定被告, 1、一般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
处理承租期内房屋易主问题的方法是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因为民法典规定“买卖不破租赁”。需要注意的是,在承租期间,如果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则可以进行转租。 网友咨询: 如何处理承租期内房屋易主的问题?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王海艳律师解答: 承租期间房屋易主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房屋仍然需要进行履行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结束。 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原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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