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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动迁房如何分割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另外,对于婚前购买,婚后拆迁的安置房具体分割应参照如下方式: 1、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未补差价的安置房 此种情况下,婚前一方的个人财
婚姻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一: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能协商处理的,按协议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三: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由上财产分割的三步思路可知,分割离婚财产之前,先理清离婚时要处理的那些财产在婚姻关系中是归谁所有。 婚姻财产协议分割 协议分割,是指离婚的双方对离婚财产协商分割,对财产分割做出一份协议。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签写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就包括对财产分割的协议。但必须是双方出于自愿原则。 协议分割离婚财产,可以根据夫
很多人都想着自己的房屋被拆迁,这样就会有一大笔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是很多被拆迁户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是涉及被拆迁人切身利益的问题。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是如何计算的,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房屋拆迁补偿是如何计算的,怎么规定的? 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解答: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那么如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要多少股东同意才行? 网友咨询: 公司发生了一些变化,我们想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如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要多少股东同意才行? 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兰汉卿律师解答: 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因此,要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先由股东会做出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但是,股东会的召集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准备,而修改章程的愿望
房屋租赁合同是民商事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因房屋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依法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那么房屋租赁涉及征地的如何处理,有哪些补偿?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涉及征地的如何处理,有哪些补偿? 北京昶正律师事务所邵海雁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涉及征地的处理方式是: 1、如果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可以得到装修装饰补偿;无装修得不到该部分补偿。 2、由于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而且也存在正常经营,往往会需要机器设备、物资等。在遇到房屋征收时,
财产保全能有效控制债务人转移财产,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在诉讼环节中至关重要。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其中包含到期债权。那么如何对债务人进行债权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如何对债务人进行债权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余海律师解答: 首先由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
在民间借贷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欲将抵押房出售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经常会出现抵押房内有人居住的情况,那么先租后抵的情况,如何对抗抵押权? 网友咨询: 先租后抵的情况,如何对抗抵押权? 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杨天聪律师解答: 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即在设定抵押时没有转移占有,因此租赁权不得优先于抵押权,可以实现更好的债权保护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判断租赁权与抵押权权利次序时以抵押权设立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余罪漏罪?对于余罪漏罪要怎么判刑? 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余罪是漏罪的另一种说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法院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的罪行没有判决的,人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张明律师解答: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中的一种,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网友咨询: 在职务犯罪中,报复陷害罪是如何认定的?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张伟国律师解答: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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