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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无线电管理,保证铁路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行业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和地方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铁路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江河水域与海域的具体界线,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市海洋局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受市海洋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生态环境、水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 对外援助致力于帮助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 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糖规范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节约高效,确保管得好、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糖,是指中央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食糖,包括原糖和白砂糖。 中央储备糖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挪用。 第三条 从事中央储备糖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储备糖市场调控管理,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第三条 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第四条 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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