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4-05-31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2024-05-3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
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办法
2024-05-31导语:医疗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医疗纠纷,对医生和患者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鉴定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制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办法。 案例:小明因为感冒发烧去了医院,医生开了退烧药和抗生素给他。但是在服药后,小明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呼吸困难的症状。经过医院的鉴定,发现小明是因为过敏而导致了呼吸困难,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条:医疗事故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24-05-3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实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气象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规范性文件,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气象社会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24-05-30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24-05-3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4-05-2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05-2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